关于发布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》的通知 根据原国家建委(81)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,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》,已经有关部门会审。现批准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》GBJ118—88为国家标准,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。 本规范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。其具体解释等工作,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。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。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(81)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,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组织,具体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。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,规范编制组对全国20个城市进行了调查与测定,参考了国内外有关的技术规范与资料。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初稿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单位的意见,修改后完成规范送审稿。最后,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,并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定稿。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三个附录。其主要内容有总则、总平面防噪设计与住宅、学校、医院、旅馆四类建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、隔声标准与隔声减噪设计要求。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,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,总结经验。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,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(北京市车公庄大街),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。
关于发布行业标准《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》的通知 建标[2000] 222号 根据建设部《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、 修订项目计划(建设部部分第一批)的通知》(建标[1999]227号)的要求,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《体育馆声学设计及策略规程》,经审查,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,编号JGJ/T131-2000,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。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 究院负责管理,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,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10月11日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,提高emc易倍地址产品质量水平,制定本标准。 本标准规定了emc易倍地址的技术性能指标、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emc易倍地址》(HCRJ019-1998)废止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。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。 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(噪声与振动控制委员会)、上海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、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院、华东建筑研究设计院、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。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2月3日批准。 本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。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。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,规范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 12348)和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 22337)中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的监测工作,制定本标准。 本标准规定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监测的仪器、现场调查方法、监测方法、监测数据评价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的技术要求。 本标准附录A、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。 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、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。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10月30日批准。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。